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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试大纲测试内容能力等级1.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理论(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1)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2)普通合伙企业(3)有限合伙企业(4)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12221333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5)【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3)1.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P35)(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2.法定限制(P36)(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37~P38)1.清算人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释1】“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不包括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解释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解释】法律规定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五、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