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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的规范化使用与管理洪森林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定义及范围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药物依赖性,形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规定的其他易形成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麻醉药品:吗啡、芬酞尼、度冷丁等121种第一类精神药品:甲奎酮、苯丙胺等5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安纳咖、咖啡因等72种麻醉药(或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药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如普鲁卡因、的卡因等。麻醉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它有很强的镇痛作用,是临床上不可少的镇痛药,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药物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就和成为毒品,会带来严重的“药物滥用”,造成社会危害。对麻醉药品加强管理的目的:一是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医疗上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二是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周永康在2007年6月14日召开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要求:紧紧抓住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这一薄弱部位,最大限度得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发射性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卫生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2005]421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430号);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5]100号)《湖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培训办法(暂行)》《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武卫[2005]298号)市卫生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办程序》市卫生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购程序》(一)购买麻醉药品的有关规定《条例》第36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市卫生局委托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所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的审批和管理。各区卫生局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的医疗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批、登记、发放《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报省卫生厅备案。同时,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申领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具体办法见武汉市卫生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办程序》。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申请;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复印件;5、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药剂负责人、专职药品管理员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7、采购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各项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