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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标准化制度管理方案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沿海航运经济的蓬勃发展,航运公司和船舶数量的快速增长,既给我国航运的连续稳定发展增添了活力,也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提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成为主管机关和航运界关注的焦点。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修改)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拟定了生产经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基本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则》颁布实行以来,部分国内航运公司先后建立和运营了安全管理体系,将航运公司由传统的经验管理转变到科学的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有效实现了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的转变,并且实践证明,实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总体上保障了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因此,借鉴安全管理先进模式、方法及经验,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是提高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是推动航运公司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航运公司贯彻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更是实现当前航运高速发展的迫切需要。新港海事局辖区现有非体系航运公司7家,共计船舶53艘,船舶种类含盖有:挖泥船、供应船、拖轮、污油水接受船、工程船等,为引导非体系航运公司安全、健康、连续的发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新港海事局组织编写了本标准化管理方案,以指导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科学的、系统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二、目的和依据本方案旨在给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与本公司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提供指导,明确了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应拟定的基本标准和规定。本方案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三、基本规定1.本方案提供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基本标准和规定,非体系航运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完善已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2.航运公司应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结合公司的实际编写安全管理制度,并充足考虑其可操作性。3.新港海事局在天津海事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督导辖区内非体系航运公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四、基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关于印发《天津海事局实行“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指导意见》的告知》(津海船舶〔2023〕241号)的相关规定。非体系航运公司至少应建立以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基本制度:(一)、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目的和组织机构1、公司情况简介。2、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针(含方针、措施等)。3、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目的,建议涉及年度目的及中期目的。4、资源与支持保障承诺,至少涉及物资、人员、技术、信息等方面。5、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组成、岸上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设立,岸基监控检查(支持)制度。建议绘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结构图。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参照《国内水路运送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管理业规定》,建立岸基管理人员配备制度,保证配备适任的岸基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和职责,规定重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二)、安全责任制度1、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定义,其内容是“指公司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保证安全生产,以及事故报告、救援和蔼后补偿的责任。”2、明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3、建立船员聘用、配备、考核制度,明确本公司为经营、管理的每艘船舶配备足够的、健康的、合格的船员;建立船员管理档案(涉及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4、参照《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第五章规定,明确授权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和最终决定权。5、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涉及:(1)当安全与防污染同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优先的原则;(2)所有有关安全与防污染的责任和义务区分;(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对解决涉及安全与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4)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足够的资源,保证受托方有效开展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工作;(5)委托方船舶的船员配备和调动、船舶及设备维护、应急反映等方面应当服从受托方的指令。(三)、职责手册1、规定岸基至少应涉及公司重要负责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