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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即工程总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协议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涉及具体的设计工作,并且也许涉及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行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涉及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一、模式优势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一)强调和充足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互相制约和互相脱节的矛盾。有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拟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二、基本特性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性可以总结为:(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当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当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当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当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成协议规定,了解建设结果是否可以最终满足协议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模式,一般采用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两种方式。(1)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来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监督来介入对项目实行过程的管理。FIDIC(国际征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协议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行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行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协议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负责人。三、协议形式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毕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毕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用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重规定,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协议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建设—转让总承包(BT)等相关模式。最为常见的是一下三种形式。(一)交钥匙总承包,是指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商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有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该种模式是典型的EPC总承包模式。(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在该种模式下,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等采购工作,由发包人(业主)来完毕。(三)建设、转让总承包,是指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商受业主委托,按照协议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营实现全过程总承包,同时工程总承包商自行承担工程的所有投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向工程总承包商支付总承包价。四、推广EPC总承包模式在我国推广的法律及政策、规章依据。我国现行《建筑法》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严禁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毕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了[20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