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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3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4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6第六章医疗设备9第七章相关指标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健康中国建设,规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拟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足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拟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合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的解决需要与也许、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合用。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足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立规划的规定,充足运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反复建设。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营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也许,一次或分期实行。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立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拟定。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记录的平均数拟定。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涉及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重要涉及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涉及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承担防止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涉及相应防止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四条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医院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立,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足运用城乡公共设施。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六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医疗环境的特殊规定,建设基地应满足下列规定:一、地形规整,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二、市政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宜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第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布局科学、功能分区合理。二、应急救援路线合理,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楚,避免交叉感染。三、应充足运用地形地貌,合理组织院区建筑空间,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规定的前提下,建筑宜相对集中布置,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四、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合理拟定建筑物的朝向,充足运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病房和医务人员工作用房宜获得良好朝向。五、污水解决站及垃圾收集暂存用房宜远离功能用房,并宜布置在院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六、设立传染病门诊的综合医院,应合理布置,避免交叉感染。七、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八、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第十八条综合医院的出入口不宜少于二处。第十九条新建综合医院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本地规划规定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第二十条综合医院绿地率应符合本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新建综合医院应有较完整的绿化布置方案,设立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第四章建筑面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