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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发布协议纠纷典型案例(上)2023-12-18民事审判参考协议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协议纠纷案2.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协议纠纷案3.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协议纠纷案4.“新华”商标纠纷案5.邹克友诉张守忠协议纠纷案6.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协议纠纷案7.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8.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9.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11.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协议纠纷案17.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协议纠纷案18.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协议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协议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协议》、《煤炭买卖协议》,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协议、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协议有效期为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送,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重庆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重铁物流公司、龙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还约定,在重铁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货款前,龙翔公司不向重铁物流催收货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迟延支付货款,则龙翔公司放弃规定重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所有货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龙翔公司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品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942450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品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协议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签订协议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事实,尔后,邱翔伪造了9份货品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协议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942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为由,诉至成铁中院,请求判决撤消202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与被告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协议》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裁判结果成铁中院认为,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真实情况,使重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协议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品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达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消,重铁物流公司关于撤消其于2023年12月1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协议》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消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日与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与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协议》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