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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课题类别:设计□论文√学生姓名:蔡芬学号:200861120118班级:08-01专业(全称):法学指导教师:王红艳2012年4月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大量存在简易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两便”原则的实行不仅能提高法院办案效率而且能及时有效方便解决当事人纠纷解决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要求使人民群众便于接近司法获得快捷简便的司法救济。但我国尚缺乏对简易程序的深入研究立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却过度膨胀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亟需完善。所以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建立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核心的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救济为根本目的更好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价值。综上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完善。本课题对简易程序的缺陷提出建议并提出小额诉讼的程序构想以重新定位简易程序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在保障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上更好的的发挥其功能。二、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我国历来都很重视诉讼程序的快捷简便“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审判”原则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这种司法传统的集中体现。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继承了便捷诉讼的传统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确立了简易程序在诉讼法上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在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起诉与答辩、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完善而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明确赋予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是否选择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从世界范围看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而且都很重视简易程序的发展和完善总体上呈现以下趋势:(一)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以提高适用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来扩大其适用范围。(二)提高其简易化程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如广泛采用表格式起诉状和判决书、判决书中只记载判决结果等。(三)改革法院组织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如设立消费者保护法庭、住房法庭、健康法庭、劳动法庭、简易法院、人权法院、小额给付请求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将不同类型的案件交给专门法院进行处理。(四)强化可选择性纠纷解决程序它强调裁判应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提倡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自主处理案件中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在对最广泛意义的简易程序进行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徐胜萍在<<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提出:近年来简易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诉讼周期较短、诉讼程序较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独特优势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给予了较多的肯定。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与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存在的缺憾。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应当以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为切入点以借鉴世界各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发展趋势为参考点重新定位简易程序采取立法解释或修订<<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实现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同时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实现从理念的更新到具体内容的进一步改进。傅郁林在<<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中指出:如果简易程序不是以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简单地追求司法效率那么刚刚起步的程序正当化进程毁于萌芽状态。而且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案中以审理期限划分简易诉讼适用范围成为基层法院普遍的惯例简易程序常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