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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 课题类别:设计□论文√ 学生姓名:蔡芬 学号:200861120118 班级:08-01 专业(全称):法学 指导教师:王红艳 2012年4月 一、本课题研究的目的: 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简单 的民事案件大量存在,简易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两便”原则的实行,不仅能提高法院 办案效率,而且能及时有效方便解决当事人纠纷,解决现代社会中权利救济大众化的 要求,使人民群众便于接近司法,获得快捷简便的司法救济。但我国尚缺乏对简易程 序的深入研究,立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 用范围却过度膨胀,简易程序的立法修改亟需完善。所以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 易程序,建立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核心的,以方便当事人诉讼救济为根本目的,更好 的发挥简易程序的价值。综上,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完善。 本课题对简易程序的缺陷提出建议,并提出小额诉讼的程序构想,以重新定位简易程 序,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在保障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上,更好的的发挥其功能。 二、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我国历来都很重视诉讼程序的快捷简便,“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院审判” 原则和“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这种司法传统的集中体现。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 继承了便捷诉讼的传统,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确立了简易程序在诉讼法上的地 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在民事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起诉与答辩、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方面进行了 一定的改进完善,而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明确赋予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协商 是否选择简易程序的程序选择权。 从世界范围看,各个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而 且都很重视简易程序的发展和完善,总体上呈现以下趋势:(一)扩大民事简易程序 的适用范围,例如以提高适用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来扩大其适用范围。(二)提高其简 易化程度,方便当事人诉讼,如广泛采用表格式起诉状和判决书、判决书中只记载判 决结果等。(三)改革法院组织,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纠纷,如设 立消费者保护法庭、住房法庭、健康法庭、劳动法庭、简易法院、人权法院、小额给 付请求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将不同类型的案件交给专门法院进行处理。(四)强化 可选择性纠纷解决程序,它强调裁判应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提倡当事人通过平等协 商或仲裁等方式自主处理案件中的问题。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在对最广泛意义 的简易程序进行研究,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简易程序。 徐胜萍在<<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提出:近年来,简易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诉讼周期较 短、诉讼程序较简便、适用范围较广等独特优势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给予了 较多的肯定。民事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与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存在 的缺憾。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应当以民事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为切入点,以借鉴世界 各国的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发展趋势为参考点,重新定位简易程序,采取立法解释或修 订<<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实现对民事简易程序的再改进,同时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实 现从理念的更新到具体内容的进一步改进。 傅郁林在<<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中指出:如果简易程序不是以满足当事人程序 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简单地追求司法效率,那么刚刚起步的程序正当化进程毁 于萌芽状态。而且在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案中,以审理期限划分简易 诉讼适用范围成为基层法院普遍的惯例,简易程序常常成为规避审理期限的一种途 径。简易程序改革应当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为核心,以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方便当 事人诉讼为根本目的,以多元的程序设置满足不同价值取向的社会需求并巩固以司法 正当化为总体目标的改革成果,避免程序改革大起大落,忽左忽右。 范愉在<<小额诉讼程序研究>>中指出:在目前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简易程序由于 目前法院许多改革措施尚未经过充分论证,应以循序渐进、填补空白和完善为宜,在 现有的制度基础上,以较小的投入,避免较大的动荡和风险。简易程序方面改革应与 社会主体的需求和法律意识相适应,以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民诉法未做出关 于小额程序的明确规定之前,应避免随意超越和改变现行简易程序的框架。尤其是, 目前不应急于建立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程序,以切实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并以此 作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的制约机制。当前应致力于解决简易程序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如受案范围,律师代理的限制与否,起诉、送达、审理、结案的具体程序设计,执行 等;并改革现有的督促程序、调解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