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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先进提升实力]借鉴先进经验印度尼西亚(简称印尼)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素称“千岛之国”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5个创始成员国之一。早在19世纪末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和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近年来印尼积极与各国展开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希望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提升印尼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如先后与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以及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等机构签订双边条约与澳大利亚合作开展“与澳大利亚政府间有关技术合作的专门训练计划”(iastp)并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组织的知识产权论坛。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概况1、历史沿革早在殖民地时期印尼便已开始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1894年1月10日隶属于印尼司法部、专门负责商标注册事务的部门――hulpbu-reauvoordeninduslrieeleneigendom在巴达维亚(印尼首都雅加达的旧称)核准注册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标。随后遵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司法部的职责范围延伸至工业所有权领域。印尼独立后根据1945年宪法的有关规定该机构更名为工艺所有权署(officeofcraftownership)。1947年工艺所有权署迁至苏腊卡尔塔(即梭罗)同年10月再次更名为工业所有权署(officeofindustryownership)。在印尼联邦共和国政府时期工业所有权署迁至雅加达。根据1948年出台的政府条例第60条关于司法部的职权范围、组织架构、管理及任务与职责的规定其下属的工业所有权署由商标注册部(departmentoftrademark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护部(departmentofnewincomesprotection[octrooi]。)两个部门组成。1964年根据第4/4/4号司法部长令中有关司法部的职责与机构组成的规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颁布的第4/4/24号司法部长令做了进一步补充)工业所有权署更名为专利方法局(directorateofpatentmanner)同时增加了制定保护发明与创作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职责。如此基于司法部长令印尼专利局当时不仅要处理商标与专利事务同时还负责版权事务。1966年内阁主席团颁布了关于部门的组织结构与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号令其有关内容规定专利事务局由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下属的专利局取代下设商标注册司专利司和版权司。1969年根据第39号总统令印尼组建了司法总局。经过这次调整司法与宪法管理总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总局与法律恢复总局专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复总局之中。此后历经数次机构改革和调整专利局于1975年改为专利与版权局转属法律与宪法总局下设管理部、商标分局专利分局、版权分局、商法与工业分局、执照与公告登记分局等部门。1988年根据第32号总统令专利与版权局从法律与宪法总局中独立出来升格为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局。随后1998年第144号总统令将版权、专利与商标总局更名为知识产权总局。与此同时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号司法部长令对知识产权总局的组织机构也进行了扩大和重新命名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与工业产品设计局、商标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合作与知识产权信息发展局等部门。此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基本变化不大只是稍有调整。目前隶属于法律和人权事务部的印尼知识产权总局(dgipr)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下设总局秘书处、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商业秘密局专利局、商标局合作与发展局、信息技术局等部门。2、机构职能和发展目标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职能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造活动(创造力)给予保护。奖励和重视促进以技术和知识为基础的投资和经济成长营造鼓励创新与发明的文化氛围。其目标为建设支撑国家发展的、高效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3、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截至2008年4月印尼知识产权总局的雇员总数为512人。其中总局秘书处105人专利局128人(其中审查员为75人)版权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局63人商标局145人(其中审查员为48人)合作与发展局35人信息技术局36人。印尼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是wipo与wto的成员国也是《海牙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