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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创优发展环境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XX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06〕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借调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命令和部署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行政行为违纪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或者对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五)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九)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一)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十二)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三)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拍卖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十四)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十五)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六)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十七)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六)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时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