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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颁布单位】XX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80209【实施日期】19980209《XX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限制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使用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自然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系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的所有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县级以上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第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政策法规;(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销售、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工作;(四)组织收缴、管理和监督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五)参与审核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六)处理违反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第七条各级计划、经贸、建材、建设等部门应将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列入年度计划鼓励、引导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乡镇墙材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计划、经贸、科技、建材、环保、土地、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和基建、技改项目应从立项、贷款、保证用地等方面予以优先和支持。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生产线。原有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要逐步予以关闭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九条利用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工业废渣排放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收取费用有条件的应给予使用单位适当补贴。第十条凡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砖混结构的非承重墙以及各类围墙严格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十一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协调有关方面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为培育和推荐名优产品和企业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定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粘土实心砖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专项用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至10元征收其具体标准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区分大、中、小城市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专项用费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时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验收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要求的按规定返还。第十三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缴纳专项用费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用费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降低专项用费征收标准或决定免收。第十四条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制定减免专项用费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专项用费使用范围是:(一)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与开发、推广及应用;(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三)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宣传、调研和信息交流;(四)奖励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五)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返还的专项用费;(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经费。第十六条征收专项用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各征收单位凭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的专用证明到省财政厅领取专用收据。专项用费必须严格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占用和挪用。第十七条专项用费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或委托代收;代收单位可按代收专项用费总额的2%提取手续费。各市(地、州)、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表式每月填写专项用费收缴统计报表分别报送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和省建材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必须按月按比例足额上缴专项用费。上缴基数为当月征收专项用费总额扣除征收手续费和因使用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