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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52号【发布日期】2013-03-30【生效日期】2013-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轻质、高强、隔热、环保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建筑墙体材料。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推广、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作好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受其委托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质监、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发展与扶持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生产项目应当符合能源资源节约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符合保障建筑质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产品应当经质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认证制度具体认证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经认证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川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关闭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经依法批准在山区荒山、荒丘取土烧制多孔砖和空心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界限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宁东经济开发区内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条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除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基础工程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对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类建筑工程墙体及围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一条鼓励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利用工业非危险固体废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无毒无害的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掺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固体废弃物的免征增值税;(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的其增值税实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三)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原料掺兑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废渣的取得的收入减按百分之九十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墙体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第十二条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或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以及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助。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符合建筑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十三条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项目和建设领域重点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