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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发〔2009〕54号【发布日期】2009-11-09【生效日期】2009-1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审判的特殊职能作用日益彰显。但是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依然存在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切实解决行政诉讼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问题现就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对行政案件受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受理渠道是否畅通是这一优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发挥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诉权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权益就难以有效救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行政纠纷日益增多日趋复杂多样化有的还呈现出突发性、群体性、极端性的特点。只有畅通行政诉讼渠道才能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理解与信任。诉讼渠道不畅必然导致上访增多非理性行为加剧必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削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理解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现司法的人民性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二、不得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的法治发展程度设计了符合实际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定依据。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仅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也要顺应权利保障的需要依法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诉讼受理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以服务地方中心工作、应对金融危机等为借口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要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条件、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权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协调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协调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要全面正确审查起诉期限对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提供有效救济。三、依法积极受理新类型行政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行为的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的领域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行政争议的特点不断变化。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了解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生活现状和思想动向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期待依法受理由此引发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要依法积极受理行政给付、行政监管、行政允诺、行政不作为等新类型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教育、劳动、医疗、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案件;依法积极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等涉及公民其他社会权利的案件;积极探讨研究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裁判方式。对新类型案件拿不准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先予立案必要时请示上级人民法院不得随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四、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作风行政案件立案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要在行政案件受理环节加强协调、沟通与配合。要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受理案件的程序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起诉要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经审查确实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要认真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