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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研究一、法官员额制度概述(一)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要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目标出发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了全方位的谋划部署和远景勾画。法官员额制度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复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在某一特定区域内的法官人数保持稳定。然而对法官实行定额管理并不是单纯的法官编制问题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法官员额实施总量控制的一项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环节。这项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人口、案件数量、辅助人员配置等诸多因素。(二)法官员额制度的个性特征根据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其个性特征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官人数定额化。即各法院法官数额一经确定后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更改无退休则无递补。2.法官队伍类别化、专业化、高效性。即在法院内部设置较高的职业准入机制并辅之以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审判人员过滤掉除审判工作以外的琐碎事项保证审判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专注案件的审理同时细化刑事、民事、行政等业务庭的专业领域并进行分类管理。3.良性的竞争机制。即在法院内部建立完备的竞争体系定期根据审判业务量、审理业绩等进行考核法官助理也设置候补法官机制从而推进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4.法院内部工作职能的转变。即弱化行政科层制度的概念每一位被定额的法官都要负担定量的审判业务并有效利用院长、副院长、庭长等较高的专业素养资源加强审判力量。(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1、审判工作更专业化从而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而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且经过严格的筛眩但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审判活动带有极强的行政色彩法官职业也几乎是一个比较大众化的职业司法实践中许多并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人也从事着法官的工作。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就是要严格筛选法官合理的减少法官数量使少数符合法官条件的人独立的行使审判权这样就提高了审判活动的公信力审判工作也显得更专业化。2、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首先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法院内部工作的分工就更为精细法官只负责“审”和“判”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就由法官助理去完成。法官把所有的精力都集中在“审”和“判”这两件事上案件的审判质量就有了保障。第三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了一条隐性的“隔离带”。庭前的准备交由法官助理去做法官在开庭前不能与当事人接触这就有利于法官中立的行使审判权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由于法官员额制度是和分工精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审判流程更加科学、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4、有利于形成法院内部的竞争和激励机制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通过严格选拔出来的法官不仅仅是一个荣誉更是担负着责任和压力一旦不能适应法官工作将会被淘汰。因此激烈的竞争压力将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认认真真办好每一起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积极去进取不断地钻研业务竞争法官职位。这就容易形成法院内部的良性循环推动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5、有利于转变法院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法官成为法院工作的中心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的行政管理职能必将弱化他们作为法官的一员就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审判上这样有利于转变工作职能加强审判力量。二、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一)确定法官员额的意义根据修正后的《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眩”这说明法官的素质要高数量要精实际上是隐含了法官精英化的概念。首先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模糊状态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