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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XX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有关问题:(一)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自2010年6月1日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处理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视为连续或继续侵权行为。(三)人民法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应依法受理不预收执行申请费。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有关问题(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一方列为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并应通知劳动者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劳动者不追加的应分别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或撤销案件。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五)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六)劳动者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与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三、关于终局裁决有关问题(七)当事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属终局裁决案件;仲裁请求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范围的不属终局裁决案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以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时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准。(九)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10条“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工资报酬并按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20条第(1)项和本通知第(7)条规定确定是否属终局裁决。(十)终局裁决案件中涉及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1、因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争议。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补助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社会保险争议案件中涉及工伤医疗费、生育医疗补助费具体数额计算的可以委托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核定。(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在裁决书上写明“申请人(个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十二)中级法院在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时以及基层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因不服终局裁决而起诉的案件时均应审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是否对终局裁决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分别提起诉讼和申请撤销的基层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裁定中止审理待中级法院对用人单位提起的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审理。(十三)中级法院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终局裁决的认定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十四)中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