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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阳丰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及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联合执法工作。第三条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是全乡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联合执法行动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联合执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活动前由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第八条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四章执法管理第九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一)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药品安全等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需要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乡性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行动时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乡政府和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三条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五章保障制度第十四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第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干扰保证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