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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笫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9月1日施行。原《消防法》实施11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0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订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4月公安部正式启动了《消防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消防法由原来的6章54条调整为7章74条。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消防法》新在哪里?2.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5.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非重点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政府统一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原则明确了消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4点:(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2.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新修订的消防法在“监督检查”一章明确了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消防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3.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新《消防法》第十六条(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鼓励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可在一些特殊场所逐步推行。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这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和处理。(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原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1.警告;2.罚款;3.拘留;4.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5.没收违法所得;6.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