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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壹、前言第一層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一)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二)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80年(四)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五)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四、改革的策略第一階段:﹝現階段的工作﹞針對現行退休法制所現問題做整體性的改造﹝修正退休法﹞第二階段:﹝未來四年內的計畫﹞以三層年金的完整思維重新建構雙層年金的退休制度﹝新進人員適用之﹞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現階段的作為﹞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一)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設計原則僅對「以任職滿25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60歲;任職年資較長(30年以上)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55歲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且年滿50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規範事項規範事項規範事項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99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現職人員部分(二)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三)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五)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75﹪(六)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七)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八)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九)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十)其他修正重點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十二)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一、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二、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核算公式改革案的計算範例一某甲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71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1年(舊制16年、新制15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6年。計算範例二某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80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35年(舊制15年、新制20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5年。計算範例三某丙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79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25年(舊制12年、新制13年)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0年。四、修正方案影響情形表五、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以97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公平性考量鼓勵久任以配合社會人口結構之轉變符合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限縮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影響層面兼顧退休人員生活18%優惠利率形式上雖未調降但退休公務人員實質所得已經降低已形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政府財政支出亦將因而減少七、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八、對外界疑慮之澄清九、本部聲明肆、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