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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34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GuidanceontheApplicationofMedicalLaboratoryQualityandCompetenceAccreditationCriteriaintheFieldofGeneAmplificationTesting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L34:2007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基因扩增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一引言基因扩增检测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对实验室的认可领域之一。本文件是CNAS根据临床基因扩增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未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本文件的条款编号同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的相应条款编号。由于仅对需说明的条款进行了说明故章节号是不连续的。本文件应与CNAS—CL02:200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适用时还应符合CNAS—R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规则》、CNAS—CL05:2006《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准则》、卫生部卫医发〔2002〕10号文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国家法规和标准(如GB19781:2005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的要求。根据卫生部卫医发〔2002〕10号文件《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基因扩增实验室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项目需获得许可证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但这并不表明CNAS对持有许可证的基因扩增实验室可以豁免评审。二应用说明5技术要求5.1人员5.1.1实验室应提供明确的组织结构图和所有人员的岗位描述。5.1.3实验室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以下资格:a)执业医师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2年以上;或医学实验室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b)检验、生物化学、化学、生物科学等主修专业博士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2007年04月16日发布2007年04月30日实施CNAS-CL34:2007培训2年以上;或c)检验、生物化学、化学、生物科学等主修专业硕士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4年以上;或检验、生物化学、化学、生物科学等主修专业学士医学实验室工作经历或培训8年以上。当基因扩增实验室作为医学实验室的一部分申请认可时其负责人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5.1.6实验室应有每年对各级工作人员进行质量保证/质量管理培训、客户服务培训、安全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按实验室的规定应至少每三个月对人员进行胜任该岗位的考核并提供记录。5.1.7实验室各级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应有实验室管理层的授权记录。5.1.8实验室应针对各级人员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并提供清单。5.1.9实验室应提供各级人员继续培训计划和没有通过岗位职责考核人员的再培训和考核计划。5.1.10实验室应提供训练员工防止事故发生及控制事故后果恶化的培训记录和/或图片。5.1.11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人员应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者由授权培训单位发给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的人员应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实验室使用人员时应考虑以下条件:a)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试验。b)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5.2设施和环境条件5.2.1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原则上应分四个分隔开的工作区域:1)试剂贮存和准备区;2)标本制备区;3)扩增反应混合物配制和扩增区;4)扩增产物分析区。如使用全自动分析仪(扩增产物闭管检测)区域可适当合并。5.2.4实验室的设计与环境2007年04月16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