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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客户书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该通知的主旨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举措将大为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更新和方式转变。一是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大力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三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处罚相关违规企业。现我行根据外汇局通知精神现将通知要求转告如下: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已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或其他贸易项下付款;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法规总结名录企业分类进口付汇管理注意事项在“进口单一类进口单位¾进口单位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¾其他需要事前登记的情况式以及资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1.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位付汇名单证(参考《实施细则》第三章)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录”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2.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¾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¾其他需要事后报告的情况¾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1.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口付汇方负责进口、付汇。2.进口项下的退汇二类进口单位¾除遵循上述“一类进口单位”的3.列入名录三个月内的新名录进口进口付汇管理外进口单位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付汇业务在进口到货后30日(自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然日)内还需向外汇局逐笔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