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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912年4月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手中的武装力量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即北洋政府用以取代南京临时政府。此后衰世凯便逐步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企图恢复封建帝制。但是他的皇帝梦以其最终一命呜呼而告结束。袁世凯死后为了争夺北京政权形成了军阀割据、军阀混战的局面先后出现了由直系的曹锟、皖系的段琪瑞控制的政权。直到1928年国民革命军打败了最后一股残余的奉系军阀势力由此宣布北洋政府彻底垮台。北洋政府是封建军阀独裁政权。其法制体现了封建买办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带有反革命军事专政的明显特征。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思想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无论是袁世凯还是以后的曹锟、段琪瑞、张作霖虽然政权频繁更替且名称不一但其性质却是相同的都是为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服务的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军阀专制独裁的统治。现将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一、沿用清末法律巩固专制统治。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政府与清末政府一样都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上产生的反动政权。因此在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上必然存在着某种继承性和连续性。同时由于每一个政权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也不可能重新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只能沿用清律以应急需。早在1912年3月l1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其余的都暂准“援用”同年4月3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认为国体已经变更民国法律未能仓猝颁行”“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决定:所有前清时规定的《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的《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等除与民主国体相抵触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只有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北洋政府在立法思想上主张沿袭清律也恰恰从反面说明了它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的关系。其次北洋政府为了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采取重典手段。除颁布一些特别法规外还决定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已经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继续适用。1914年7月30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规定:凡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盗”等罪者一律改为发遣。同时又将孙中山先生早已宣布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适用。第二节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由于北洋政府是在攫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上建立起来的为了给他们的非法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借以欺骗人民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巩固其反动统治纷纷进行“立宪活动产生了一些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北洋政府主要的立宪活动有: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成立国会着手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为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所以又称《天坛宪草》。衰世凯原本希望利用国会改变《临时约法》中的某些规定通过立宪确立他的专制独裁的总统集权制。但是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仍幻想通过制宪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因此《天坛宪草》基本维持了《临时约法》的原则和精神共分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它沿用了临时约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形式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并对总统的权力作相应的限制。对此袁世凯气急败坏即于1914年1月14日下令解散国会因此由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就成为一空文。二、《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中央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构。1914年2月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会议”正式成立。“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权力的意图于19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三、《中华民国宪法》袁世凯死后北京各个派系军阀之间为了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期的混战。以曹锟、吴佩孚为首的直系军阀在英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赶走了张作霖和段琪瑞控制了北京政权。继而曹锟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一面以五千元的高价贿买国会议员一面派警察密探监视包围议员终于在1923年IO月5日贿选成功登上了大总统的宝座成为臭名昭著的“贿选总统”。为了平息人民的反抗情绪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曹锟授意国会宪法会议加紧制定宪法到1923年10月10日仅仅用5天的时间就炮制了《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贿选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又吸收“袁记约法”的某些条文其内容及特点是:第一打着“民主宪政”的旗号实行军阀专制。“贿选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同时又规定:“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大总统于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非免国务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