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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1912年4月,袁世凯在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手中的武装力量,篡夺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临时政府,即北洋政府,用以取代南京临时政府。此后,衰世凯便逐步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企图恢复封建帝制。但是,他的皇帝梦以其最终一命呜呼而告结束。袁世凯死后,为了争夺北京政权,形成了军阀割据、军阀混战的局面,先后出现了由直系的曹锟、皖系的段琪瑞控制的政权。直到1928年国民革命军打败了最后一股残余的奉系军阀势力,由此宣布北洋政府彻底垮台。北洋政府是封建军阀独裁政权。其法制体现了封建买办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带有反革命军事专政的明显特征。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思想 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无论是袁世凯,还是以后的曹锟、段琪瑞、张作霖,虽然政权频繁更替且名称不一,但其性质却是相同的,都是为大地主大买办阶级服务的,其制定法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军阀专制独裁的统治。现将北洋政府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一、沿用清末法律,巩固专制统治。 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政府与清末政府一样,都是在半封建 半殖民地基础上产生的反动政权。因此,在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上必然存在着某种继承性和连续性。同时,由于每一个政权存在的时间比较短暂,也不可能重新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只能沿用清律以应急需。早在1912年3月l1日,袁世凯一上台,就借口“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下令前清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其余的都暂准“援用”,同年4月3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一致认为,国体已经变更,民国法律未能仓猝颁行”“暂酌用旧有法律,自属可行”。并决定:所有前清时规定的《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的《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等,除与民主国体相抵触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只有民律草案,前清时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北洋政府在立法思想上主张沿袭清律,也恰恰从反面说明了它与清末王朝一脉相承的关系。其次,北洋政府为了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采取重典手段。除颁布一些特别法规外,还决定将清末修订法律时已经废除的遣刑,重新恢复,继续适用。1914年7月30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了《徒刑改遣条例》,规定:凡被判处无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内乱”、“外患”、“妨害国交”、“强盗”等罪者,一律改为发遣。同时,又将孙中山先生早已宣布废除的笞刑,重新恢复适用。第二节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 由于北洋政府是在攫取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上建立起来的,为了给他们的非法统治披上合法的外衣,借以欺骗人民,抵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巩固其反动统治,纷纷进行“立宪活动,产生了一些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北洋政府主要的立宪活动有: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以后,制定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成立国会,着手拟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为是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拟成,所以又称《天坛宪草》。 衰世凯原本希望利用国会,改变《临时约法》中的某些规定,通过立宪确立他的专制独裁的总统集权制。但是,在国会中占多数的国民党,仍幻想通过制宪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进行权力再分配。因此,《天坛宪草》基本维持了《临时约法》的原则和精神,共分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条。它沿用了临时约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形式,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并对总统的权力作相应的限制。对此,袁世凯气急败坏,即于1914年1月14日下令解散国会,因此由国会制定的《天坛宪草》也就成为一空文。二、《中华民国约法》 袁世凯解散国会,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后,并不满足。他组织了御用的“中央政治会议”作为立法机构。1914年2月,经“中央政治会议”议决的“约法会议”正式成立。“约法会”据袁世凯扩大总统权力的意图,于19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史称《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袁世凯死后,北京各个派系军阀之间为了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期的混战。以曹锟、吴佩孚为首的直系军阀,在英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赶走了张作霖和段琪瑞,控制了北京政权。继而,曹锟采用软硬兼施的方式,一面以五千元的高价贿买国会议员,一面派警察,密探监视包围议员,终于在1923年IO月5日,贿选成功,登上了大总统的宝座,成为臭名昭著的“贿选总统”。为了平息人民的反抗情绪,给自己的统治披上合法外衣,曹锟授意国会宪法会议加紧制定宪法,到1923年10月10日仅仅用5天的时间,就炮制了《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贿选宪法”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它以《天坛宪草》为基础,又吸收“袁记约法”的某些条文,其内容及特点是:第一,打着“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