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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的管理规定及顾客投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为了维护顾客合法权益贯彻“因商品质量问题厂商应及时给顾客退换”精神。特制订有关原则由商场管理人员配合工商、质检等政府执法部门执行。一、商品管理规定1、厂商存放于场地内的商品应妥善管理并遵守国家法规、物价政策及甲方颁订的商品管理规则厂商的商品如经查出系违禁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权益应自负民、刑事法律责任若因此而造成甲方发生损害或信誉受损厂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据此终止合约。2、进出货物应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更换货物时应依规定的程序办理若有违反甲方管理规定的则按甲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的按国家法规及甲方商品退换规定办理。4、售出商品在保证期内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或有欺诈行为的由厂商承担赔偿责任。5、为保障厂商商品开发权益避免各厂商间商品重复凡重复或类同者一律接受甲方协调处理。6、厂商在甲方的一切商品活动者若有违反国家质检、卫检、商检、消协、当地12315等商品管理、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全力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7、厂商应保持其场地内货品的充足、齐全;换季应及时更换新货上市保证双方的经营、销售。二、商品品质规定(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商场管理部有权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2、商品品质应合乎要求不得以次劣充优不得违反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厂商销售的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质验报告才可上柜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全进口的全外文产品必须另附上中文标志(厂名、厂址、商标、材质)并提供注册商标有关证明进口商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及税单。商品中文标识的规范要本着北京市技术监督局的条例进行凡在本商场销售的商品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签标准要求的中文标识。3、品质不佳遭顾客投诉、检举经国家检测部门检测查证属实厂商须在一天内无条件办理退换货或退还货款甲方有权处以厂商该商品标售价之10倍为违约金;必要时有权终止合同。因厂商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厂商应予以赔偿上述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可直接从甲方应付厂商货款(质保金)中扣除并由厂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价格应合理公道。厂商在本市范围内其它专业市场销售的同类商品若自行举办打折特卖、赠送等优惠活动时在甲方陈列销售的商品也应同时主动降价否则厂商应以该商品两差价(厂商在甲方的售价与其在特卖折扣价之差价)之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商品的来源必须合法不存在任何有关的权利争议若因任何第三方对厂商提出争议而造成不正常营业状况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约厂商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出售的商品应使用甲方标志的标价牌按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标价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