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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协议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1.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2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取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6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之间的较早者保修期限为:2.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终身负责制;2.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五年;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二年;2.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2.5供热及制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2.6电梯为24个月;2.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二年计算。13.保修人员安排3.1承包人承诺在住宅项目入伙阶段的集中维修期即集中交付日期起算2个月以及首次通水、通电、通暖的调试期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10名以完成业主收房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上述人员数目需按照发包人要求保证配置无论增加亦或减少均需得到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相关食宿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承包人指派保修负责人为手机号码为;公司负责人为联系电话为手机号码为;传真为公司地址为邮编为。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3.3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24小时内均可被发包人联系到。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一切保修义务如更换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4.质量保修责任4.1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4.2承包人须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保修期的头2个月内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1)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渗水、漏水、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2(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3)其他非紧急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4)紧急情况下在承包人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在48小时内支付。4.3承包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含传真与快递)承包人1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其他施工方赔偿)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同时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修复、赔偿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1)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