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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二)合同义务的分类A.宏观上的分类:1.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为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如通知义务、减损义务等;(2)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2.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称履行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先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B.微观上的分类: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区分应从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两方面进行。3.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三)合同的一般条款(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注意:上述条款仅仅是《合同法》倡导的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非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四)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4.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2)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①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③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书面形式1.法律规定——承认口头等合同形式的效力提倡书面形式。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当事入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雍萣须予甬罚丑合注意书面形式应规范:借条、欠条、收条?2.合同公证的效力公证具有效高的证明效力。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证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效力除非约定以公证为合同生效的条件。3.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的注意事项1)传真件亦具有与合同书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但是传真件与复印件极为相似难以辩认。2)应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以传真方式订立传真件即为有效。3)合同订立时应当要求对方在二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加盖合同章的合同文本。4.谨慎使用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合同法》肯定了电子邮件(E-mail)作为书面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存在“交送”、“真实无变化”的证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