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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第二章银团贷款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银团贷款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贷款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相关协议履行相应职责。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发起组织银团、负责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第九条牵头行的主要职责是:(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并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贷款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协议;(六)协助代理行进行银团贷款管理;(七)银团协议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第十一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第十二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协议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协议规定的职责对银团资金进行管理的银行。代理行可以由牵头行担任也可由银团贷款成员协商确定。第十三条代理行的主要职责:(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六)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知各银团贷款成员;(八)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贷款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第十四条代理行应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过失或不作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银团会议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约定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具体约定可在银团贷款协议等文件中载明。第十五条银团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银团参加行主要职责是参加银团会议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在贷款续存期间应了解掌握借款人的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代理行。第十六条担保代理行是指在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中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其抵(质)押物转让、管理等工作的银行。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第十八条银团贷款的发起由借款人或银行等提出。经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