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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导师:袁林教授作者:肖海亮专业:法律硕士(刑法学方向)中国·重庆二○○八年四月0摘要环境犯罪是一种较特殊的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这类犯罪1997年新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以专节形式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依然存在许多漏洞本文将从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立法缺陷和完善等几方面问题入手对我国环境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分为三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首先探讨了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在分析几种有代表性的环境犯罪概念后笔者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行污染、破坏环境和生态资源进而对环境、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失或严重威胁的不法行为。关于环境犯罪的特征本文从环境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环境犯罪行为的多样性以及犯罪后果的潜伏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其次回顾了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历史与现状。该部分介绍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在环境犯罪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下文讨论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作铺垫。第二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缺陷。重点讨论了我国环境犯罪的四个缺陷。首先是立法模式及分类标准缺陷;其次是环境犯罪立法所保护的范围过窄罪名太少不能有效打击环境犯罪活动;再次说明了未将危险犯入罪的危害;最后分析了刑罚体系设置上所存在的缺陷:刑罚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刑罚种类过少、罚金数额难以确定、罚金的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三部分: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重点讨论了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首先讨论了环境犯罪立法模式的完善通过比较几种有代表性的立法模式进而提出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宜采用特别立法模式应当在1997年《刑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加以规定;其次是应拓展环境犯罪立法的保护范围增设一些有代表性的新罪名如噪声污染罪、破坏草原罪、土壤污染罪、破坏湿地罪、污染大气罪、海洋污染罪等;再次是论述了将危险犯纳入惩治范围的四大理由即基于环境本身的价值考虑应当设立危险犯;刑法本身的预测作用要求设立危险犯;可以弥补只处罚行为犯和结果犯的不足;促进环境保护立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最后在完善环境犯罪刑罚体系上应加大某些罪的刑罚力度;进一步健全环境处罚种类;明确规定罚金数额增设行刑时效制度。关键词:环境犯罪制度缺陷立法完善1AbstractEnvironmentalcrimeisaspecialcrime.ButthistypeofcrimedoesnotclearlystipulatedintheCriminalCodeof1979.ThenewpenalCodein1997hasachaptercalled“Harmasocietymanagementorder"whichincludethesectionofthe“Breaktheenvironmentresourcesprotectionoffense”.Howevermanyloopholesstillexist.Thispaperwilldiscusstheconceptofenvironmentalcrimeitscharacteristicslegislativedefectsandlegislativeper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