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略论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再完善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犯罪立法内容提要:环境犯罪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近代工业文明的兴起人类在开展科学技术革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严重污染与破坏日益突出给人类自身带来了严重威胁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1997年刑法虽然在强化环境保护方面功不可没但在立法中仍存在着种种不足和尚待完善之处。因此应在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和犯罪形态上给予修改为构建一个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和前瞻意义的环境刑事法规提供立法思路。我国是一个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污染环境事故频繁发生且呈日渐严重趋势。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正在逐步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特别是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立法。为此我国19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一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新刑法第338条)二是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第1款)三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339条第2款)四是环境监管失职罪(新刑法第408条)五是走私固体废物罪(新刑法第155条第3项)。此五项犯罪是在总结归纳原有的非刑事法律规范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予以明确的罪刑规定并补充规定了新的犯罪较之旧刑法有了长足的进步[1]。新刑法的这几项规定为维护我国良好的生态平衡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仍然滞后我国刑法关于污染环境犯罪之规定仍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问题应在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和犯罪形态诸方面加以完善。一、环境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1.预防性原则环境犯罪的危害性不仅仅会危害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更为主要的是它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而环境一旦遭到了污染和破坏要想恢复原状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种后果也是不可逆转的。鉴于此各国环境刑事立法大都采用了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刑法典和特别刑法中规定了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意在将这种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立法上对环境犯罪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的规定也表明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方面作用的强化。2.适度性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刑法作为惩治严重危害环境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能是将国家运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能调整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自身的调整范围有些环境犯罪在构成上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求对环境犯罪的设立必须保持在适度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环境犯罪是人类在创造社会财富活动中的附带行为它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有较大的差异性因而对环境犯罪的刑罚设置也应体现适度性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外如致多人重伤、死亡或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财产的广泛破坏等一般不宜设置生命刑和过重的自由刑。3.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在环境犯罪的立法中必须对其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种类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对罪状的描述要尽可能详尽清楚刑罚的规定也要具体化等。因为环境犯罪多属行政犯行政犯的特点是以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由于行政法律法规的错综复杂的规定使得行政犯的社会危害性不如刑事犯那样一目了然不经法律规定就无法认识该种行为的犯罪性质所以对行政犯在罪状的规定上多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加以规定有时也采用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相结合的混合罪状加以规定其目的都是意图对其构成要件作尽可能详细的描述。4.前瞻性原则我们不可能要求有哪一部法律是尽善尽美、包罗万象的但在环境刑事立法中我们在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要求立法能够反映未来社会的经济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新环境犯罪却是必要的因为环境犯罪也是最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新兴的犯罪。随着社会经济、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这种现代工业社会的“副产品”也定会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2]。环境犯罪立法的前瞻性不仅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而且也使刑事立法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二、在立法形式上应规定罪刑明确而独立的非刑事法律规范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以保证其权威性。而社会经济却在不断发展变化刑法典面对不断产生的亟待解决而又严重危害社会的新现象会显得束手无策。因此运用特别刑法和非刑事法律规范来处理这些新问题以弥补刑法典之不足是非常必要的[3]我国过去也是这么做的。但是过去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没有独立明确的罪行规定只是习惯性的“依照”或“比照”刑法或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罚。这样难免会在罪刑是否相适应、刑罚适用是否恰当等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