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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规则毛瑞兆内容提要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最重要的标准之一在世界各国民法或合同法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本文分析了可预见规则的法理基础认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可预见规则与因果关系在功能、判断标准、所确定的赔偿范围、保护的重点等方面存在不同。判断是否可预见的因素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合同的主要内容。作者主张我国合同法应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违约行为排除在可预见规则之外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因果关系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世界各国的合同法普遍确立了可预见规则。我国早在1985年的5涉外经济合同法6中就确立了这一规则随后在1987年的5技术合同法6中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1999年新颁布的5合同法6又再次于第113条第1款/但书0部分规定了此项规则只是原则性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一、可预见规则的一般理论(一)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确立可预见规则的理论依据何在学者间历来存有分歧。在法国主要是意思说占据统治地位。意思说认为合同所生债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赔偿可预见性债务的真正原因在于约定本身的默示条款当中当事人可以被合理地假定为是基于可预见的风险而达成协议的。法国学者苏洛认为这一规则实质上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决定其合同义务范围的自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后果的确定也有赖于当事人的意思其首先取决于当事人的预见。这是因为每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应当并能够估计其承担的风险。¹英美法国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解释论证。波斯纳先生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可预见规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如果风险只为契约一方所知那么契约另一方就不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促使知晓风险的一方当事人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或者在他相信另一方可能为更有效率的损失预防者或风险分散者时可向该方当事人表明并向他支付代价要求他承担这一损失或风险。这样就产生了以最有效率的方法分配风险的激励。º比斯朴先生从另一个角度对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评析认为哈德利案涉及到的问题是信息的有效传递。合同法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拒绝给予原告救济:11原告掌握着被告不知道的信息。21如果被告掌握了这些信息则可能改变自己的行为使得其违约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更小。31原告可以低成本地将这些信息传递给被告。41原告没¹李永军:5合同法原理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º[美]波斯纳:5法律的经济分析6(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