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9
2/9
3/9
4/9
5/9
6/9
7/9
8/9
9/9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作者】沈木珠【内容提要】因美国连年利用“特别301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审查之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已经呈现高于WTO体制下的TRIPS协议最低标准之势。本文在探析TRIPS协议侵权归责的基础上对TRIPS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论点提出了质疑;同时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事实的评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建议。【关键词】TRIPS协议/侵权归责/无过错责任/司法保护【正文】今天已经没有人认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后或成为“入世”的法律障碍尽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TRIPS协议比较尚有距离目前正在修订中但自从1995年美国利用“特别301条款”对我国执行中美知识产权协议情况多次进行审查以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断攀高学术界更把知识产权的某些保护推到一个超越TRIPS协议保护标准的阶段。虽然目前还没有人相信我国知识产权的某些保护已经超越了“世界水平”也没有人意识这种“超标”会给国民带来损害然而它却已经确确实实成为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摆在了我们面前。TRIPS协议并未确立侵权归责的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1994年12月20日因美国坚持要将中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待而阻止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如今TRIPS协议正式生效已超过5年我国不论是作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适用TRIPS协议的时间性方面已经失去了争论的意义即我国只要加入WTO就必须同时适用TRIPS协议要求的保护标准。因此不论是司法界还是法学界近年均不断有学者对TRIPS协议进行研究作出解释其中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竞高趋势发生影响的观点是推定TRIPS协议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TRIPS协议正式生效之初我国学术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认为该协定“无条文直接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注: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但是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检查与侵权归责讨论的深入不论是在一些论文还是在一些著作中均出现主张TRIPS协议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无过错侵权的认识。其论述方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暗示法认为“从逻辑上讲如果TRIPS协议主张认定侵权的总原则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方负侵权责任)那就完全没有必要再专门在有限的几处点出无过错方不负侵权责任(如第37条、第44条那样)。既然有专门点出过错责任的条款就应推断凡未点出之处均暗示着‘无过错责任’(即只看侵权事实不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注: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种是论证法即引述TRIPS协议第45条2款“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两者并处”认为“这实际上确认了知识产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注:陈洁、赵倩:《WTO与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