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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鲁煤监安监〔2012〕137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稳步提高根据新颁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等法规的要求在总结山东煤矿历年开展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原评估办法做出了重大调整和完善制定了《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6月-1-25日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2012年度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现场评估工作委托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承担。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要制定现场评估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现场评估工作从7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评估结果和评估工作总结12月上旬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三、现场评估应随机挑选作业地点进行评估加大评估覆盖率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机房、硐室应全部评估。其中:大中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覆盖率应不少于60%;45万吨及以下矿井采、掘工作面和探放水施工作业点应全部覆盖。四、本办法由各分局转发至煤矿企业及煤矿监管部门。二○一二年七月四日-2-山东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促进煤矿安全和职业卫生水平的提高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依据本办法对煤矿开展重大危险源分析控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要生产系统、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职业卫生、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方法进行综合评定。第三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坚持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煤矿生产煤矿每年评估一次。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扩建等)的生产煤矿只对非建设区域进行评估。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五条煤矿安全与职业卫生评估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实施现场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机构(单位)实施。-3-第六条受托开展现场评估的机构(单位)要合理安排现场评估工作制定现场评估工作方案和月度工作计划。评估方案要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月度工作计划要征求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意见。第七条现场评估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应当场告知煤矿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随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分局在核实后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程序进行处理。第八条现场评估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计分:(一)现场评估分为安全生产保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系统、防治瓦斯、综合防尘、防灭火、监测监控系统、防治水、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职业卫生、紧急避险系统、安全标志(包括矿用产品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应急管理、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20个专项各专项满分100分。专项中小项扣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扣完本小项分数为止。(二)现场评估满分为1000分各专项按权重系数折算得分(取小数点后一位数)合计得分为现场评估得分。(1)安全生产保障:权重系数为0.5;(2)采煤:权重系数为0.7;(3)掘进:权重系数为0.7;(4)机电:权重系数为0.7;(5)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