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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有进有退涉及的重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引入非国有资本以及解散清算等关停并转方式也包括整体上市、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国有资本化证券化行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是改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直接关系到改制是否能够顺利、成功地进行。独特性国有企业改制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相比在职工安置方面存在重大的区别其独特性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国有产权转让与职工安置补偿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换言之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质通常是股权转让如果不考虑国有企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改制企业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历史原因如果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要对职工的国企工龄进行买断向其支付安置补偿费用。——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方式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企[2009]117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其中产权转让的按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由企业承担。但是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安置补偿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企业财务通则》第六十条规定应特别适用财企[2009]117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即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应当支付、缴付或者预提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判断标准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将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仍为国有控股的原则上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支付经济补偿。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对职工进行安置补偿并附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