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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投资或贷款的补偿并实行风险共担、收益分享回收投资项目的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收入用于滚动发展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导基金的运作可有以下三种模式:(一)补偿基金加股权投资可考虑依托现有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将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引导基金。将引导基金分成两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另一部分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风险项目公司并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筛选、辅助调查、后期跟踪等工作。为解决创投公司融资问题提高创投公司资本运作能力创投公司可以用引导基金的补偿基金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公司正常经营下如不能按时偿还部分贷款由基金的补偿基金偿还。(二)引导基金加担保机构这种模式是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担保机构并将创投公司作为风险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平台。政府通过补偿基金放大担保公司给创投公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投公司的贷款方向。创投公司可组建专管机构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承办项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并负责批量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银行承担最终还本负息责任。这种运作模式可以考虑引导基金只作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而对创投公司不进行投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资另一方面也利于创投公司的市场化运营。(三)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吸引社会投资这种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资的公司吸收其他社会资金共同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府通过组建母基金的方式与企业资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贷来支持风险投资项目。母基金可在发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资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内根据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协议逐步向子基金拨付资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资成本并对收益进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对子基金进行清算并最终将基金卖给社会投资者。在最初设立母基金时根据《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软贷款满足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从而较快组建母基金。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积极介入到创业投资中并于今年3月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这种模式建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四、引导基金建立的几个相关问题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认识到当前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时须着重考虑的三个相关问题。(一)政府的定位问题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过去政府对创投企业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但这种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目前政府对创投的支持要重点考虑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给予补偿的方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或者是一些外资的进入政府并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创投项目还是要由创业投资家们自己选择。政府通过引导基金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风险投资。政府的责任是设计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落实好相关的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二)创投公司投资方向和创投企业性质问题当前政府参股或引导创投公司首先要考虑创投公司的投资定位问题由此来决定相关的引导政策。如果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完全商业性资金它主要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创业性企业对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由于存在很多风险商业性资本不愿意进入而这正是当前政府要介入并能充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创投领域这也符合政府进行风险投资的初衷。因此当前本市引导基金应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因此政府建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小企业是重点;二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要让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创投资本投资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三是引导基金引导的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强。由此看来创投公司的性质应是以追求长期(至少5-13年)的市场盈利为目的市场化主体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这种长期性应体现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产品从发育、成长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时间而这种盈利性是一揽子项目的盈利不以单个项目的利得论创投企业的盈亏。(三)运行模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