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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2007年8月16日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对公司《资产减值和损失处理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和《关于坏账等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办法》(2002年)合并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制度。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二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暂行)做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定义、内容、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三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第四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具体类别如下:(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1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4、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5、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三)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2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