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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2007年8月16日三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在 对公司《资产减值和损失处理制度暂行规定》(2005年)和《关于坏账等八项资 产减值准备的管理办法》(2002年)合并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和完善本制度。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二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暂行)做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 减值的范围、定义、内容、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三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 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 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 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具体类别如下: (一)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 毕证明; 2、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 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 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 1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 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5、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6、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 毕证明; 7、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8、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 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9、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持有至到期投 资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 完毕证明; 2、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 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 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3、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5、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三)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 进行确认: 2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1、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 审核决定; 2、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 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3、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 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4、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 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6、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 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7、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8、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 证据。 (四)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 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 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3、其他足以证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