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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第一条为搞好*市行政区内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政办发〔20*〕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函〔20*〕159号)、《*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政函〔2009〕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速公路建设*市行政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地拆迁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公安、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民政、农村经营管理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合理确定征地拆迁位置、范围和地类。(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为准。(二)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调差不超过3%。(三)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第五条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政办发〔20*〕47号、*政办函〔20*〕159号文件执行。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水田划分为两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统一划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元/亩;专业菜地划分为两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划分为两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取中值计算作为征收耕地及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即水田年产值为1525元/亩、旱地年产值为1*0元/亩、专业菜地年产值为2450元/亩专业渔池年产值为2*0元/亩。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第六条参照*政办发〔20*〕47号文件我市所辖县市区年产值执行标准的调整系数为:鹤城区:1;中方县、芷江侗族自治县、洪江市、洪江区:0.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会同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0.85。按同地同价原则对耕地补偿相关县市区可统一按鹤城区的土地年产值标准补偿。其他地类按*政办发〔20*〕47号文件规定的调整系数执行。第七条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第八条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政策执行。第九条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因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第十一条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拆迁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拟被拆迁户不配合调查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征地拆迁机构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第十二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占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均以征地告知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没有合法证件但属于历史性建房的经合法性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给予补偿。合法性认定工作由征地拆迁机构组织乡(镇)、村、组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十四条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