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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研究论文财政转移支付法是调整上级政府为均衡财力状况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将所掌握的一部分财力转移给下级政府支配、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中国财政法的重要部门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本文拟就财政法定主义与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作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主要问题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精神我们可以简要分析一下中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1995年财政部颁发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问题。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办法”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政府间事权、财权划分不清。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目前在上下级政府之间很多事项也是难以区分清楚许多本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政府承担而许多本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地方财政。上下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随意性很大同样的事项在一处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处则由下级政府承担在一时由上级政府承担在另一时则下放地方政府承担它们之间区分的标准很模糊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可循。这种事权划分的模糊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的混乱导致许多政府机关人浮于事也很难对其进行绩效审计和考核由此导致了财政支出整体效益的低下。中国现行的分税制主要是划分了中央和省一级的财政但对事权界定不够明晰财权和事权不统一。同时对省、市、县分别有哪些财权应对哪些事情负责还规定不够明确各级之间扯皮很多。2.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规范缺乏合理的标准。中国地区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是通过中央政府集中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实现的。但是由于这种横向转移的过程是与中央政府直接增加可用财力相向而行的因而对中央增加的财力是用于中央本身开支还是用于补助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在认识上难免不一致。另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而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要么根据基数法要么就是根据主观判断而不是依法根据一套规范的计算程序和公式来分配。3.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各地不平衡状况难以有效解决。中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留了原有体制资金双向转移模式即仍然存在资金由下级财政向上级流动现象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大财政部门的工作量也不利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而税收返还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的它将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使得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基本未能解决不能充分体现财政均衡的原则。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还缺乏比较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此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虽然政府支出中属于补助性质的转移支付种类很多补助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但各项财政补助的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4.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其最大的共性就是制定具有较高层次效力的法律。而中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办法》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的层次立法层次显然太低。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如法律规定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这些不良后果已经严重制约着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由此可见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不仅形式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规定(如财政权力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财政转移支付法治实体价值如正义、公正、民主、自由也由于中国目前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滞后同样存在很大的差距。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的完善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以抑制地区发展差距的拉大平衡地区财政收支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能力的均等化很有必要加强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立法。针对中国目前的实现情况按照财政法定主义的要求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条例》在此基础上经过若干年实践总结经验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我们认为:在立法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财政转移支付立法与财政改革进程相适应。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