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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论文财产保险中的代位求尝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赔付了被保险人保险金后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赋予保险公司此向权利有损公平应予以修改。保险公司是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商事主体经营业务主要为商业保险业务可见保险公司的营业行为不是一种公益事业而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商业行为同其它商事主体一样具有天生的盈利欲望。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根据自由企业制度保险公司应该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交易权以及对剩余的自由索取权;相应地保险公司对自己营业行为中所产生的债务也只能以其自身财产来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所有的财产主要有其设立时所出资的注册资本(最少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投保人依据合同所支付的保险费以及以上资金用以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息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所获得的收益。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而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行为之债和保险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之债。此时被保险人既可请求第三人给予侵权损害赔偿也可根据合同要求被保险人给予赔偿。而第三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根本未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在三者的关系中被保险人分别是保险人和第三人的债权人保险人和第三人分别是被保险人的债务人。但三者所处的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因为双方约定的事件出现的缘故。而债法中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而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债权人是被保险人债务人是保险人试问怎么可以叫作为债务人的保险人去代位行使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的权利呢?既然如此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也许有人会认为如果不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尝权就有可能造成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难道仅仅因为这一原因保险人就应该具有代位求尝权?我们可以设想当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足额赔偿后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又得到了全部赔偿款那么被保险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不是就全部被保险人所有了吗?难道这是一件很公平的事?再者既然保险法又明确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无向第三人追尝的权利那么在财产保险中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尝权又该做何种解释呢?笔者认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除了买个安全外也不外乎有追逐利益的目的就向投资股票和债券那样。当然在履行合同中双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谋取不当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