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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竞合摘要:以船舶融资中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为切入论述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的冲突以及我国《海商法》在船舶优先权制度上存在的瑕疵并对三种解决方案进行分析提出了合理限定船舶优先权范围、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建议以防范银行风险促进金融和航运业的双重发展。关键词: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信息披露航运业是世界上资本最密集的行业之一。但是航运业一直以来都不太受投资者或者资本市场青睐因为船舶是浮动资产游走于全世界执行权利也不容易。运费市场与船价几个月内可以上下波动50%做船东是世界上最巨额、最狠的豪赌。[1]所以航运融资主要不依靠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方式而主要依靠商业银行借贷。在航运业发展日新月异航运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更好地防范银行在船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航运金融的繁荣。根据船东使用资金的目的不同常见的船舶融资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船东在二手船或订造新船时提供融资另一类是为船东提供营运资金融资。[2]本文主要讨论船东在购买二手船时的融资问题。银行在为二手船买卖的船东提供资金融通时最关注的就是要求船东提供担保。若有优质全面的担保银行的风险将直线下降。一般来说银行对船舶融资要求的担保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针对船舶的担保;第二类是针对自然人或法人的担保;第三类是请求船东以租金或收益为担保。[3]在这三类担保中针对船舶的担保往往是银行最看重也最青睐的。但由于海商法上的特殊制度即船舶优先权的存在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当其债权不能实现时列位于船舶优先权之后才能分摊到船舶拍卖的价金导致银行的债权无法全额实现。虽然银行可在设立抵押权时要求船东投保责任险通常是加入船东互保协会但互保协会承保的责任范围也有一定限度若互保协会的责任范围不足以支付船舶优先权的索赔金额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权益将可能受损。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由来已久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都做出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对于这两者究竟如何平衡的争论却一直在延续。一、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之冲突与价值考量船舶抵押权本质上是担保物权侧重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指抵押权人(主要是银行)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需采用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船舶安全问题因海上运输的特殊性而备受关注。船舶优先权设立的主要理由为为保全船舶和安全航运可能会发生多种债务应当基于社会的、经济的、人道的理由给予特殊海事债权人以优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的特殊保护。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项目、优先顺序和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我们可以将船舶优先权理解为:以法定形式赋予某些法定范围内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作为标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一种不需协议、不需占有或登记的秘密权利。[4]法定性、秘密性、优先性、程序性是其主要特征。正因为船舶优先权是这样一种隐而不显的海上特权它对其他债权人极为不利。综观世界各国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主要可分为四大类:基于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如船员工资优先权、船长费用开支优先权等)、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如碰撞优先权、人生伤亡优先权等)、基于准契约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如救助优先权)和基于其他原因产生的船舶优先权(只是国家法律如是规定如司法费用优先权等)。[5]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金钱债权而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则是为了保证船舶安全而产生的特种债权。当其担保之标的不足以足额清偿这两种债权时立法者必须对这些利益冲突的债权进行利益衡量以决定哪一种债权应予以优先保护。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对上述利益的先后顺序进行安排的时候人们必须作出价值判断。[6]解决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之间的这种冲突学者们有三种观点:其一废除船舶优先权制度其作用由船舶抵押权制度取代。其二压缩和减少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权的项目以提高抵押权人的地位。其三建立船舶优先权的信息公开制度。[7]观点一有因噎废食之感不可取。首先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唇齿相依。船舶存在是船舶抵押权人权利实现的前提而船舶优先权制度主要是为保全船舶本身以及安全航行可以说船舶优先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船舶的安全有助于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因此赋予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的地位有一定合理性。其次从受偿机会看船舶融资中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益不仅限于船舶抵押权。债务人尚可以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债权之一般担保因此船舶抵押权人的债权如因船舶之价金不足以偿还其债权时仍可向债务人其他担保财产主张权利。而船舶是船舶优先权人唯一的担保财产船舶优先权人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