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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边界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注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公司股东在日后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宪章”从公司章程的性质上看其具有“自治法”的性质股东得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处理任何公司事务但这种约定不是没有界限的在公司股权转让中为了维护公司人合性基础各国公司法基本都允许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设定限制规则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章程得以任意设定限制规则?肯定不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公司章程虽然为股东合意的产物但仍然要以法律规定、法律原则为底线在设定限制股权转让规则时仍然要受到限制不能超过股权可以转让的边界。关键词公司章程;股东自治;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起源于实践的需要是意识反作用于物质的客观产物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内部关系的基本规章[1]是股东自治的体现也是公司自治的载体。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公司法中对股权转让做了限制性规定同时又考虑到各个公司的内部结构、成员组成有很大区别股东个人信用状况、公司目的、公司规模也存在差异公司法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设定一个“放之各公司而皆准”的非常细致又统一的限制性条件因此世界各国多数均允许公司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限制并且优先适用。在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定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原则问题前先来看一则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原始股东在有生之年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一名股东想出卖自己的股权给第三人但是其它股东以公司章程规定表示反对且无人表示受让该股权。[2]很明显案例中的股东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想要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又无意受让依据其当时签字同意的公司章程其股权确实不得对外转让那么如果此章程有效则该股东退出公司的想法几乎不能实现。由此我们不禁要问该股东起初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资金在公司中套牢而无法退出吗?公司章程设定股权转让限制规则时是否真的能够超越公司法而使股权转让变得几乎不可能?公司章程设定限制规则时应该遵循何种原则呢?首先公司章程体现股东自治对于自己享有的股权股东有权决定如何处置。“从本质而言公司章程效力的核心在于公司章程的制定中到底赋予股东会何种界限的自由选择权亦即公司法对于任意与强行之间的平衡。”[3]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虽然赋予了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权力但是如何限定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目前学者对于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规则与公司法规定之间的效力及优先适用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合意制定的结果只要制定过程中没有违背股东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章程即是有效的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即使在实践中股东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发生纠纷也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裁决;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的公司章程自治也不例外公司法第72条是股权转让的底线要求章程只有在此基础上规定才有效力。另外还有部分学者提出了第三种观点:应当区分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而分别讨论公司章程的限制问题对于股权的内部转让公司章程可以作出限制规定但不得超过对外转让的条件而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的条件应以不超过本法(公司法)之规定为限。[4]笔者认为在对待章程限制规则的边界问题时应该在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考虑公司法的原则在强调股东自治的同时考虑股东的能力在二者的平衡中找到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其次公司章程虽然体现自治但自治不是没有界限的。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对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规则的关系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7条规定:股份在股东之间自由转让章程可以对其作出限制的规定此时股东之间的转让规则适用股份对外转让规则股东可以在不改变股份对外转让规则的前提下对股东的表决权和相关期限进行自主安排。[5]可以看出股东一旦选择了对股权内部转让有限制则限制的规则等同于外部转让不允许自由改变规则。韩国《商法典》第06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有依第585条规定的社员大会的决议时方可以将其持有的持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可以依章程规定更严格其转让的限制条件。第3款规定:关于社员之间的持份转让不拘于第1款的规定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规定。[6]韩国法的规定区分了两种情况对于对外转让只能在章程中规定更为严格的条件而对内转让则可以约定较为缓和的限制措施。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十五条(5)规定:可以通过公司合同为出资额的让与规定其他要件特别是可以规定出资额的让与需要得到公司的承认[7]“公司章程也可以完全禁止股份的转让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继续留在公司己成为不合理的要求的时候则股东有退出公司的权利。”[8]可见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更为严格或者缓和的限制规则充分体现了股东的完全自治。综上所涉及国家的立法可以看出虽然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