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9
2/9
3/9
4/9
5/9
6/9
7/9
8/9
9/9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文充分体现了立法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赋予的高度意思自治的权利。当然,该授权性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但现行《公司法》对哪些事项属于章程自治的范围以及章程对这些事项自治限度等并无详文规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概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在设立条件、出资额、出资方式、组织机构以及规则上存在较大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基于财产的联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关系,股东人数偏少,较之股份有限公司更具有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偏向盈利性,股东人数较多,且相互之间的连接点更多是落脚于公司利润。基于两种公司的区别,《公司法》从公司性质、尊重意思自治及易于组织管理和公司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发,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更多自治管理权限。新《公司法》中直接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条款多大16处。(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性质认定上,目前存在4种观点。1.契约说。该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契约。2.自治规则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更多体现的是对人的效力,即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仅局限于发起人和公司设立之初的股东,而且也对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特点条件下的第三人具有约束力。3.宪**说。该说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也不是对人效力的自治规则,而是具有宪**性质法律文件,公司内部的其他文件不得与之相冲突。三种主流学说各有利弊。契约说把章程局限与股东之间的契约,则难以解决公司在后续经营过程中与多方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自治规则说难以兼顾股东之间违约责任的解决,如《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缴的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公司章程不具备契约性质,则违约责任无从谈起。宪**说更多体现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但不便于解决实际中出现的诸如股东之间纠纷,股东与其他主体纠纷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认同于部分学者所言,具有契约性质的公司章程条款主要是关于股东权利义务和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部分,其他多数条款则具有明显的自治规则色彩。因此,自治规则是公司章程的本质属性,但兼有契约性质。(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内容合法性边界虽然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治的权利,但该自治的范围必然是有限度的。即公司章程的内容存在合法性的边界问题。哪些内容可以由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公司章程对这些内容规定能否严于法律法规等问题,《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美国学者爱森伯格依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将公司规则分为:结构性、分配性和信义关系性规则。结构性规则是规整决策权在公司机关、公司机关的代理人之间的配置,以及行使决策权的条件;对公司机关和代理人控制权进行配置等。分配性规整是规整对股东的资产分配。信义性规则规定经理人和控制股东的义务。按照表现形式不同,对公司法规则进行区分。分为:赋权型规则、补充型规则或者任意型规则以及强制型规则。赋权型规则的特征在于公司参与者依照特定的方式采纳这些规则,便赋予其法律效力;补充型规则或者任意型规则规整特定问题,除非公司参与者依照特定的方式采纳这些规则,便赋予其法律效力;强制型规则则不容公司参与者以变更。因此,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范围限于该事项的法律性质。若该事项属于强制性规定,则公司章程做出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则认为是违法无效的。若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属于补充性或任意性规范,那么法律允许其做出相应规定。因此,公司的章程只有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有限公司的本质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有效的。但紧接着问题是,具体而言,到底哪些事项属于强行法规定的内容,哪些属于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的部分。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事项上,是否属于公司章程可以予以规定的范畴,下文将进行进一步探讨。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性质探讨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东自由转让股份进行限制,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权利,股东权中的自由转让的权利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经过公司清算使该权利终结。公司章程对此并没有规定的权限。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即有效。该观点尊重股东之间意思自治。这部分学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中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流通性为其本质属性。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符合私法自由的理念。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度自治性,立法者对于公司内部的情况难以做出统一的判断和规定。如立法者难以理解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们的各自的利益诉求等细节。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