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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国家行政程序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确保行政机关公开、公正的行使行政权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的参政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舶来品在我国刚刚开始发展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提高政府政务活动的透明度规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行政听证;制度;完善一、行政听证制度概述中国学者对行政听证制度的表述是听证制度是一种正式的、法定的、特别适合于行政执法的事先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听证最本质的含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更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听证的目的主要是查清事实真相给相对人一个公平合情合理的行政决定其关键环节是质证。行政听证制度可以充分的体现行政程序是否公开、公正、透明、民主。二、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概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开端是1996年10月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部法律首次以立法的行使确立了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定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听证的告知制度、主持人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听证制度等做了规定。在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了相关的听证规定;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首次规定了行政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应举行听证会明确将听证扩展到行政立法领域;在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确立了听证过程中的案卷排他原则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责任。三、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不足由于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在取之所长时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健全;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约束力不强;行政听证参与者及其听证代表缺乏代表性。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首先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一方面应当扩大现在可听证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比如行政处罚中的数额较大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应当使用听证程序。同时也要将其他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的范围。其次要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因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一旦违法造成的危害后果更严重。所以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2、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健全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具体做到:首先听证主持人资格的获取要通过国家统一的专业考试予以认证这就要求听证主持人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没有坚实的法律修养作为支撑就无法掌控听证会的局面。其次主持人要具有较强的4"A能力因为主持听证会的工作量很大听证主持人必须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反应能力这样才能做到迅速理性的把有效合法的信息筛选出来。最后听证主持人作为公众形象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不得利用手中职权换取非法利益要实事求是的对整个案件分析、判断做到全面、客观的主持听证会。3、明确听证笔录的案卷排他性未来我国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中要明确听证的笔录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具体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听证过程中的证据、参与人提出的观点及陈述的理由都应当全面、完整的记载在听证笔录中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根据。要对听证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要如实记录物证出示情况、证人作证情况、旁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等。确保听证笔录与听证过程记录相区分。为了保证听证的公平正义以及听证会以后行政机关确实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可以将经过双方签字的听证笔录分别让双方各保存一份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公示。4、完善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听证代表的产生方式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听证代表的参与程度和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听证代表的产生有两个方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凡是与该案件的事实或者行政决定与自身有利害关系都应该有权作为听证程序申请者或旁听代表在只有部分相对人提起听证程序的情况下选择旁听参加人时主持人可以通知其他有着同样行为但未被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置的人参加听证。二是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