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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起诉制度与立法完善论文摘要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全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保障人权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虽较为全面但仍然过于粗疏和原则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尚欠具体不够细致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经验丰富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不起诉制度的性质再认识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不起诉制度的范围界定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以及不起诉制度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请指导老师给予赐教。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案件、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不起诉的报备案对不起诉的申诉、复议和复核等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范围设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吸收了免予起诉中的部分合理内容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有机结合完善符合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不起诉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实现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人权保障等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同时不起诉制度作为我国法律中的新兴制度尚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1、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处分决定。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的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检察机关在控方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决定。2、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在行事诉讼中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公诉机关提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实体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3、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4、不起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虽然不具备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权益。5、不起诉体现了公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新《刑事诉讼法》中第142条第二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两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之说不是必须作出的。而是根据一定情况酌变通过对不起诉性质的分析。二、不起诉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的原则法定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