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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研究论文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的状况怎样?如何加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应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法体模式以及建立哪些基本制度?本文作者就这些问题阐述了有关看法和主张。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不少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在着差距。这种落后和差距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仅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在现行几百上千件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年4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有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可以发现目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有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二)重事后程序轻事前、事中程序。在现有行政法律文件中行政程序规范多只涉及事后监督和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而很少规定事前、事中的程序如行政情报公开、事前听取相对人意见、制定行政决定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举行听证向相对人说明理由等。(三)重保障效率的程序轻权力制约和权利保护程序。现行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程序多只注重保障行政管理的效率而对涉及一定的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权滥用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有所忽视。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目前我国规定行政程序较为完善、且程序规范较重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法律但即使是这样一个法律它也有着上述偏向:如为保障处罚裁决和处罚执行的效率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程序包括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规定被处罚人对处罚裁决的履行期限以及规定公安机关对不自觉履行处罚裁决的被处罚人的强制执行措施等规定这些程序自然是必要的然而另一方面该法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进行行政处罚行使调查权、取证权、裁决权、强制执行权等却没有同样规定相应完善的制约程序如调查权与裁决权分离调查取证应出示相应的证件科处涉及人身权的处罚应举行听证等。(四)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在现行行政程序法规范中除行政复议程序是有关复议的统一程序法规外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规范都是分散的就特定问题特定事项规定的特别程序。例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适用国务院自行规定的程序各部委和各省市政府制定规章适用各部委、各省市政府自行规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科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适用治安处罚程序海关处罚适用海关处罚程序工商处罚适用工商处罚程序;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更是每一种许可适用每一种不同的程序。诚然行政行为是各种各样的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其特殊性因此针对各种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规定相应的特别程序是必要的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以至整个行政行为也必然有其共性从而制定调整各种领域的相对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至制定调整整个行政领域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典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然而中国目前尚没有任何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处罚法》现正在制定过程中不久将出台该法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