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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中反垄断法研究论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行政垄断已代替过去的政府无度干预而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公害。刚刚起步的中国市场经济不仅屡遭各类不法经营者形形色色行为的侵扰而且饱受了来自行政部门形式多样的行政垄断之苦。尽管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早在七年前就对危害甚深的行政垄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实践证明行政垄断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绝迹或收敛相反在复杂动机驱使下的行政垄断似有愈演愈烈之势以致有关人士不得不为此而大声疾呼。“入世”之后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垄断法已成我国发展之必需及大多数学人之共识但面对世界其他国家不曾多遇的行政垄断问题因缺乏先例而争议颇多。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而人们又常将二者相提并论似乎在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笔者认为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尽管有一些相同之处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需要用不同的方法解决。试图用传统的制止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去解决行政垄断的思路从总体上难以行通。不过重要的不是在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中是否应规定行政垄断的问题而在于用何种手段去根治行政垄断的问题。如果我们既想解决一般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垄断问题又欲根治在中国特有的行政垄断问题则须突破传统《反垄断法》的窠臼在吸收它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求规制行政垄断的特殊方法。所以笔者要否定的是那种把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简单并列把二者作为同一类问题用同一个部门法手段来调整的错误认识至于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是否可以在同一个法律文件中则是其次的问题。本文认为我们应另辟规制行政垄断的蹊径而不能采用传统的反垄断法中的方法和体制。一、行政垄断的特殊成因以及与经济垄断的区别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经过长期充分自由的竞争优胜劣汰不断发生个别企业由于规模不断壮大形成了在某一行业的优势从而产生经济垄断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此外个别企业为了消除和阻碍竞争通过联合或通谋的方式以排斥和限制竞争。[1](P297-298)所以经济垄断是市场的天然产物是在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取垄断利润避免进一步竞争而实施的有害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但存在于我国的行政垄断既不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共有现象也非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般特点。行政垄断在中国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基础以规制经济垄断的传统反垄断法不可能完成消除行政垄断的任务。首先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的体制渊源。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能从物资分配到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各种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以计划的方式进行。市场的作用几乎完全被排除。经过不断改革我国最终也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实践证明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体制。但长期的计划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灾难不仅仅是经济的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在社会生活中的惯性尤其使我们的政府职能迟迟不能实现转变不能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化。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许多行政机关仍然屡屡违背市场规律凭借自身拥有的权力进入市场。行政垄断就是计划经济之后政府部门仍然试图按照自己的意志统治市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形式。这是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产生原因的根本区别。其次利益的不平衡和政府立场的错位是行政垄断的动机或认识上的原因。政府参与市场以垄断形式限制竞争从外观上看仅仅和政府的其他行为并无实质性区别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在《宪法》中已被界定为“宏观调控”后[2](第七条)政府仍频频以垄断方式介入市场必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不论是行政垄断抑或是政府干预政府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即为追求一定的利益。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政府才介入市场。但政府介入市场应代表和谋取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少数人的利益更不是为了自身或内部人员的利益。行政垄断的产生正是这些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对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形成了错误认识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本单位和少数与自身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的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而西方各国规制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的基本前提是政府代表的是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地区或个别部门的利益[3](P102-103)。所以政府立场错位的问题不解决我们不仅不可能用传统的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甚至对经济垄断也无能为力。经济垄断的思想根源是垄断企业为了追求垄断利润而行政垄断是政府为了追求少数群体或其本身利益二者的行为目的有根本的区别。再次政府和企业关系的错位是导致行政垄断的又一认识上的原因。市场经济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是各个企业在产权明晰和平等的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政府一般情况下应居于市场之上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为己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正当竞争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更不得为了维护本地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利益阻碍竞争。我国的行政垄断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