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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及其当代启示摘要:罗尔斯通过对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原则与以功利为基础的正义原则的比较提出了以公平的正义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不仅仅指经济领域的简单的物资分配。还包括对政治权力等其它社会资源的分配。其所要求的正义不仅是一种算术上的平等。而且是一种比率上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观是以义务论为基础的平等正义观对善与正当孰更优先问题的回答是罗尔斯构建自己正义理论的基础性前提。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把制度正义作为理论的基本指向强调平等的自由权利在承认且允许有不平等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不平等的限制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分配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罗尔斯;分配正义;平等;义务论;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2-0026-04自古以来正义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现实目标和价值理想。正义不仅是哲学、伦理学的重要概念也是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的一个核心范畴。然而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理论流派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生出形形色色的正义观。在当代正义理论中人们对维护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观点已不存在根本的分歧只是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解析路径。但是分配正义问题却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这种争议从亚里士多德时代起一直延续不断。直到今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人们都在进行不断的探索试图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罗尔斯关于分配正义的思想虽然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难题但其理论可以说是分配正义理论中重要而有价值的理论之一。一、罗尔斯的平等分配正义原则所谓分配的正义并不仅仅指经济领域的简单的物资分配还包括对政治权力等其它社会资源的分配。亚里士多德将它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算术上的平等(或正义)一种是比率上的平等(或正义)。算术上的平等指的是每一个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所应当享有的人人平等;比率上的平等是以各个人的实际价值为依据的平等这里所说的人的实际价值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主要是指一个人的天赋、财、地位、出身等因素。在分配正义的两种形式中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比率的平等他认为真正体现正义的是比率的平等。从亚里士多德时代开始虽然在理论上人们对正义问题似乎已经很清楚但对到底根据哪一种原则来进行分配人们持有不同的主张。主张按照算术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的人认为从本质上看每个自由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所以每个自由人都应当分得同样多的东西;主张按比率进行分配的人认为每个人的能力和贡献不同所分得的东西自然应该有所差别。这两种主张都有各自的理据。分配正义的原则问题一直是困惑着人们的一道正义难题。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通过对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正义原则与以功利为基础的正义原则的比较提出了以公平的正义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首先把分配的对象指向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他提出的第一条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的根据是人人平等是每个自由人所拥有的权利在这一原则中体现的是算术的平等。同时罗尔斯也认识到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实现算术的平等特别是在经济分配领域面对这种现实可能的不平等罗尔斯提出了他的第二条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尔斯认为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主要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平等。罗尔斯的第一原则是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言论与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以及个人财的自由。罗尔斯强调这些自由都要求一律平等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第二条原则主要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罗尔斯说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们主要倾向于关心自己的利益都希望按照有利于自己的价值标准按比率进行分配于是就会出现以何种价值为标准进行分配的问题。在罗尔斯看来“天赋不是道德应得的”“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么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出身、天赋等是一种自然的、偶然的因素。不应该成为进行道德上的善恶评价的依据如果把它们作为分配的依据是不恰当的或者说是不道德的、不公正的。然而在现实中这些自然的、偶然的因素又确实作为一种客观事实而存在于分配过程当中在这种情况下罗尔斯认为只能提出一种原则使由于这些因素而造成的不平等尽可能降低到最小限度。所以罗尔斯提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按先后次序安排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即“对第一原则所要求的平等正义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