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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演变与功能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证据开示制度是实现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如法、德证据信息的透露和提供往往是通过被告人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形式实现的虽然在表现形式透露范围和方面以及侧重点上各有不同但阅卷权与证据开示制度构成了审前证据信息交换的两种典型式。与职权主义主导的诉讼形式相比在对抗式和存在对抗式因素的诉讼形式下证据开示制度有着更为突出的意义。(一)外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演变与其他古老的法律制度相比证据开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久远。但证据开示制度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其中经历了为时不短的尝试和论证阶段。与之相应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但有趣的是英国普通法最初恰恰并不承认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享有命令审前的证据开示的固有权力。在缺乏立法权威的情况下审判法院很难命令检察官对被告方作审前的证据开示或被告方对检控方作审前的开示。审前证据开示的初期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步骤:起初是一小部分州通过立法允许被告人在对个别情况下对特定类型的证据提出审前的开示;然后更多的州通过立法要求被告人在准备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是应预先向检控方告知并提供特定的相关信息如:案发时被告人所在的地点以及能够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及其姓名;最后更多的州承认了审判法院在行使其固有诉讼控制权时要求检控方就特定的证据向被告作审前的开示。但是这一权利也只有在被告表明开示证据对检控方的取证能力至关重要时才能行使。由于向辩方开示范围的扩大促使检察官建议政府应从被告那里获得同等程度的开示。他们认为为了避免审判中的意外打击有必要使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提出的证据信息。无论是控方开示还是辩方开示其基本目的只有一个:“防止审判中的意外打击”尤其强调控方应告知辩方其将要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置此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从法律体系中毫无立足之地发展成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且随着其法理根据从单纯的防止“审判中的意外打击”上升为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中的公正审判权利控方开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那些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但对辩方对利的证据。这一发展已大大突破了作为美国对抗制诉讼存在的基础的传统理念。综上所述随着开示的法理依据的演变证据开示制度在各国经历了一个从偶然的、非正式的开示到制度化的开示从单向开示到双向开示的发展历程。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实质正义是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终努力方向。(二)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在现代任何一种诉讼模式下虽然在具体设置和功能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各国都有保障抗辩双方在审前进行证据或信息交流的制度。而这种交流主要是通过阅卷权和证据开示两种形式进行的。阅卷权主要是指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国家由于一切证据材料都是集中于案卷检察机关起诉时全案移送为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法律一般赋予辩护律师查阅卷的权利。而在证据开示制度中由于追诉方在收集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案件证据多由控方拥有而辩方掌握的有限证据一般来说控诉方也都能掌握所以证据开示制度向来都被认为是辩护方行使防御权的一种保障。无论是通过阅卷权还是证据开示制度审判前证据信息交流从整体上起到了促进审判实质化的作用。但这一点对于职权主义和对抗制诉讼形式的意义是不同的。在职权主义下辩护方调查取证的权利和能力都十分有限证据大量集中于侦查机关继而随诉讼程序推移至检察机关辩护方的辩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控方赋予的阅卷机会。因而阅卷权之设立偏重于保障辩护方获取案件信息的权利而不大计较辩方是否透露证据。而在对抗制诉讼形式下审判得以贯彻的一个前提便是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双方都不负有帮助对方的义务。但是侦查机关和辩护方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权限和能力不可能实际平等这种形式上平等对抗导致的结果中只能是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专门性、强制性的证据开示制度便担当了弥补对抗制诉讼形式制度性缺陷的功能。只有借助于证据开示制度实现抗辩双方对侦查设施的资源共享形式上的平等对抗才能转化为实质上的平等对抗才能向实质正义更近一步。证据开示制度的效率价值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①就社会总体来说通过证据开示制度侦查机关利用国家侦查设施取得的证据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为辩方所用。相对于抗辩双方各自独立地开展调查工作减少了社会总耗费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②就单个诉讼来说通过证据开示制度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不仅有利于双方作好审判准备保证诉讼顺利、高效进行而且对于抗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不必一一举证、质证提高了庭审效率。在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充分的证据开示还可以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