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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作者石江海学籍批次0609学习中心邢台学院奥鹏学习中心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王彦内容摘要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实现诉讼公正,刑事诉讼是一个查明案件真实的过程。各项诉讼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尽量拉近程序参与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同犯罪事实之间的距离,这也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设计者们的初衷。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开示制度刑事诉讼诉讼效率信息披露目录目录……………………………………………………………………………………………1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演变与功能……………………………………………………2(一)外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演变………………………………………………2(二)证据开示制度的功能……………………………………………………3二、我国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4(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4(二)有利于查清事实,防止“证据突袭”……………………………………4(三)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5(四)阅卷方式难以保证证据信息的完全披露………………………………………5(五)设立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5三、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构建……………………………………………………6(一)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7(二)控辩双方证据开示的限度………………………………………………8(三)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9参考文献……………………………………………………………………………………11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一、证据开示制度的演变与功能证据开示,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和透露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证据开示制度是实现审前信息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具有职权主义传统的国家,如法、德,证据信息的透露和提供往往是通过被告人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形式实现的,虽然在表现形式,透露范围和方面以及侧重点上各有不同,但阅卷权与证据开示制度构成了审前证据信息交换的两种典型式。与职权主义主导的诉讼形式相比,在对抗式和存在对抗式因素的诉讼形式下,证据开示制度有着更为突出的意义。(一)外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演变与其他古老的法律制度相比,证据开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并不久远。但证据开示制度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成熟,其中经历了为时不短的尝试和论证阶段。与之相应,这一制度的法理基础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过程。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传统的普通法国家,但有趣的是,英国普通法最初恰恰并不承认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享有命令审前的证据开示的固有权力。在缺乏立法权威的情况下,审判法院很难命令检察官对被告方作审前的证据开示或被告方对检控方作审前的开示。审前证据开示的初期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步骤:起初是一小部分州通过立法允许被告人在对个别情况下对特定类型的证据提出审前的开示;然后,更多的州通过立法要求被告人在准备提出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是,应预先向检控方告知,并提供特定的相关信息如:案发时被告人所在的地点,以及能够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人及其姓名;最后,更多的州承认了审判法院在行使其固有诉讼控制权时要求检控方就特定的证据向被告作审前的开示。但是,这一权利也只有在被告表明,开示证据对检控方的取证能力至关重要时才能行使。由于向辩方开示范围的扩大促使检察官建议政府应从被告那里获得同等程度的开示。他们认为,为了避免审判中的意外打击,有必要使双方当事人了解对方提出的证据信息。无论是控方开示还是辩方开示,其基本目的只有一个:“防止审判中的意外打击”,尤其强调控方应告知辩方其将要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置此,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已经从法律体系中毫无立足之地,发展成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且,随着其法理根据从单纯的防止“审判中的意外打击”上升为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中的公正审判权利,控方开示范围进一步扩大到那些不准备在法庭上使用,但对辩方对利的证据。这一发展,已大大突破了作为美国对抗制诉讼存在的基础的传统理念。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