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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得已明确。而我国学术界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存在争议并存的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而根据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所做的说明可知本法采取“二原则说”。【关键词】侵权;归责;原则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以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为基本功能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侵权责任法》具体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通过对该法制定前的学说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司法解释发展脉络的总结分析来阐述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民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三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一原则说”。“三原则说”认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并存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项归责原则。“二原则说”认为只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项归责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实质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平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特殊救济措施”并非归责原则。“一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法仅有过错责任一项归责原则法律规定不以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属于“例外规定”不得称为归责原则。[1]在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本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由此可见本法采取“二原则说”。二、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分述1、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不区分“故意”和“过失”而统称“过错”因此也不区分“故意侵权行为”与“过失侵权行为”。本条第一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是以《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础加以简化而成更加简明、准确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本意。本条第二款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是新增的。从第二款的编排位置可知立法者并未将“过错推定”作为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而是作为本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别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凡属于法律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况应适用第二款规定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由被告(加害人)负担;凡属于法律未规定“推定过错”的情况则应适用第一款规定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后果一般应由原告(受害人)负担。本法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主要是:第38条关于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受人身损害责任的规定、第81条关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第85条关于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的规定、第87条关于高楼抛物损害补偿的规定、第88条关于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的规定、第90条关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第91条第二款关于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可见本法关于推定过错的规定除第38条外都是“物(包括动物)”造成的损害即传统民法所谓“准侵权”。须特别说明本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也属于过错责任。但立法机关考虑到因诊疗活动的特殊性具体案件审理中往往难于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且举证不能的后果无论归属于患者方面或者医疗机构方面均有失公正。因此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客观过失论”的判例学说专设若干条文明确规定判断过错的标准以方便法庭正确判断过错。这些判断标准是:第55条关于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的规定;第57条关于一般注意义务判断标准的规定;第58条关于“推定过错”的规定;第60条关于医疗机构法定免责事由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不应适用第6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举证的一般规则被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应由法庭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标准予以认定。2、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本法内部逻辑关系第7条关于无过错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