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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依法行政是现代国家普遍奉行的法治原则。从理论上讲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行政法治实践中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并不存在。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都存在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目的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范围、方式、种类、时限等的选择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管理的能动性实现所必需的但这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又可能对行政法治构成威胁。因此制约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需要能动的行政而能动的行政必须有自由裁量权。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有效行政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行政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主体不仅要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而且要主动为社会谋福利再加上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不断增强从而使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需要行政主体能审时度势权衡轻重根据客观实际的情况和自己的灵活判断加以处理以避免行政主体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坐失良机。为此我国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弥补立法缺憾的要求。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而随着行政事务的不断扩大新的社会关系必然涌现在法律尚无对新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时需要行政机关享有就新的问题做出灵活处理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及其负面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中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1)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选择权。(2)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的余地。(3)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主体作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目的和超出法定范围的前提下自由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方法。(4)一般认为对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只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有权予以变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主体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自由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力能被合理地运用。事实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客观上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它一方面适应了行政权高效行使的特点在法律无法达到的地带通过权力行使者的自由裁量实现实体公正与效率;另一方面它也为权力行使者改变自由裁量的价值取向变自由裁量为“自私裁量”提供了可能。较之法律为行政主体设定了明确而具体的实施行政行为条件的羁束裁量权而言自由裁量权更具广泛性和灵活性而行政主体因为真正掌握着国家权力最易威胁、侵夺处于社会分散性和弱势地位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作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1.自由裁量权存在滥用的可能。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适应了现代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但同时又与所有的权力一样包含着被滥用的可能性。自由裁量的滥用是指行政权的行使主体不遵守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规定的有关的法律限制而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客观滥用和主观滥用。客观滥用比较明显表现为与宪法原则和有关的法律原则相背离。而主观的滥用则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非法的自由裁量。主观滥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违反比例性、适度性和必要性原则。二是为了不正确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使用的手段违背了依法授权的目的。三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某项行政决定如果是根据不相关的因素作出的或者是因为没有考虑而必须应当考虑的相关的因素作出的该种自由裁量的行使则成为一项违法的决定。四是情势所致的偏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应当充分考虑到不与法律相冲突的客观规律、社会道德、惯例和常理的客观存在否则也表现为自由裁量的滥用。主观滥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人们发觉所以应该在主观滥用方面下力气预防。2.容易滋生腐败。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样法律法规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条款弹性越大行政人员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3.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对自由裁量权只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依赖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使得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由于个人价值标准、感情取向而造成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不同情况相同对待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从而造成显失公正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